2026年1月13日 星期二

安親班同儕長期霸凌致身心受創案

 

──霸凌成立、醫療費全額賠償,精神慰撫金僅限被害學生本人


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131 號民事判決


一、案件基本背景

原告為國小學生 A01,及其母親 A02(法定代理人)。

被告為同班同學 B01,及其父母 B02、B03(法定代理人)。


A01 與 B01 自 111 年下半年起至 114 年上半年,長期就讀同一英文安親班、同一年級。


原告主張,B01 自 111 年起對 A01 持續為肢體攻擊與言語羞辱行為,已構成校園(安親班)霸凌。


二、原告主張

具體侵害行為(經主張共 9 類),包括但不限於:

(1)抓頭髮、拉扯頭髮。

(2)抓傷手部、咬傷手部。

(3)以額頭撞擊 A01 額頭。

(4)長期以「屎」、「大笨笨」、「你好臭」、「去死」等不雅字眼辱罵。

(5)於白板畫墳墓並寫下 A01 英文名,具明確詛咒與羞辱意涵。


行政調查結果:

(1)經 B01 就讀國小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。

(2)最終認定其中 5 項行為成立故意侵害行為,構成霸凌。


身心損害結果:

(1)A01 被診斷為疑似創傷後壓力症。

(2)原有之自閉症類群障礙、注意力不足過動症、社會情緒與語言發展障礙出現加重情形。

(3)已接受多年醫療與復健治療。


請求內容:

(1)A01:精神慰撫金 100,000 元。

(2)A02(母親):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合計 142,900 元。

(3)請求 B01 與其父母連帶賠償。


三、被告抗辯

校園霸凌調查多憑原告陳述,B01 多數事件已不記得,真實性存疑。

部分肢體衝突係偶發、當下已道歉、老師亦已處理。

事件分散於多年,且非持續性惡意行為。

A01 之身心疾病成因多元,醫師診斷並未以 B01 行為為唯一原因,欠缺因果關係。

即便有不當行為,請求金額亦過高。


四、法院判決理由

(一)關於霸凌與侵權行為是否成立

法院明確表示:

(1)應尊重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之專業調查與決議。

(2)該委員會已認定 B01 有多項故意侵害行為成立。

綜合安親班多位老師之陳述內容,未能作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。

被告 B01 未能提出具體反證推翻行政調查結果。


➡️ 法院認定:B01 對 A01 之行為,已構成侵權行為與霸凌。


(二)關於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

B01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且行為時已具識別能力。

B01 父母未能證明其已盡相當監督責任,或即使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。

依民法第 187 條規定:

➡️ B01 與其父母,須對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
(三)關於醫療費與因果關係

A01 提出完整醫療紀錄、診斷證明、治療與交通費收據。

法院認定:

(1)疑似創傷後壓力症,與霸凌行為在時間上高度密接。

(2)屬於「相當因果關係」。

(3)原有發展障礙雖非被告造成,但因霸凌而加重之部分,被告不得卸責。

➡️ 醫療及交通費用 42,900 元,全額認定應賠償。


(四)關於精神慰撫金之判斷

1. 被害學生 A01 部分


法院認為:

(1)長期遭同儕羞辱、貶抑、戲弄。

(2)於國小成長階段承受顯著精神痛苦。


斟酌雙方身分、年齡、經濟狀況與侵害程度後:

➡️ 原請求 100,000 元,核減為 20,000 元,認為較為相當。


2. 母親 A02 部分

法院明確區分:

(1)被害人是 A01,不是母親 A02。

(2)母親之辛勞、陪同就醫,屬扶養義務範圍。


母親若欲請求精神慰撫金,須符合:

「侵害其身分法益,且情節重大」

法院認定:

(1)本案侵害情節 尚未達「重大」程度。

➡️ 母親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
五、判決結果

被告 B01 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:

(1)A01 精神慰撫金:20,000 元。

(2)A01 醫療及交通費:42,900 元(給付予母親)。

原告其餘請求(包含母親精神慰撫金)駁回。

訴訟費用:

(1)四分之一由被告負擔。

(2)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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